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执二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友民与缪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民,缪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105号申请人刘友民,男。被执行人缪建国,男。刘友民与缪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2月20日,权利人刘友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缪建国支付赔偿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14147.9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缪建国履行了给付申请人刘友民人民币14147.96元的义务,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