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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执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8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仲裁裁决一案。张某某要求被执行人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给其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和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协商办理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咸渭民执字第000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泉锋代审判员 陈海峰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权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