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房运奇与巨亚俊、高波、人保周至公司、严小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运奇,巨亚俊,高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公司,严小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636-1号原告房运奇。委托代理人张立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亚俊。被告高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周至公司)。负责人范卓峰,该公司经理。被告严小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运奇与被告巨亚俊、高波、人保周至公司、严小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被告方的肇事车辆陕AH90**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实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并非人保周至公司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人保周至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