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吕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吕民初字第22号原告党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