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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吕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吕民初字第22号原告党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