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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7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林与杨某如、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杨某如,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729号原告刘某林。委托代理人温某林,广东博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杨某如。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宋某疆。委托代理人王某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萍,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温某林、被告一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二委托代理人王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1O日21时23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沿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107国道立交路段时,将原告撞成重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一逃逸。2011年8月29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当天被送往松岗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左颞顶硬伤血肿、颅骨股折、头皮血肿并挫擦伤;左耳廓挫裂伤;2、左前臂软组织挫裂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因此,原告受伤非常严重。入院后,原告一直处于昏迷抢救状态,属于伤情严重,松岗人民医院建议转上级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于2011年9月1日被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治疗,截止2011年9月26日止,原告已经花费十多万的巨额医药费,原告及原告的所有家属都已经倾家荡产,而原告仍急需继续治疗,医院多次向原告及原告家属催缴医药费。原告及原告家属多次向被告一家属和被告二请求支付医药费对原告予以救治,而被告一家属和被告二却不给予医药费。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114043.34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50元/天×48天为2400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48天为2400元。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5000元。5、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宿费3000元。6、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80元/天×2人×48天为768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暂从2011年8月l0日计至20l1年9月26日止,合计为134523.34元。被告一辩称:第一、被告认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一承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一现被羁押,正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故被告一认为,对被告一的刑事责任没有确定前,仅凭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其民事责任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第二、原告诉讼请求过高。第三、被告一在被告二处购买有交强险一份、商业保险一份,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二在两份保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被告一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25000元,其中在松岗人民医院支付2次,分别为10000元和5000元,共计15000元,向广州军区总医院汇款1万元整。应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抵扣。被告二辩称:第一点意见与被告一意见一致。第二、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过高。第三、被告一涉嫌事故后逃逸,依照商业保险的规定,被告二可以拒绝赔偿。第四、被告二已经垫付1万元医疗费,已经达到交强险的医疗保险赔偿限额。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21时23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沿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107国道立交路段时,车头分别与刘某林、黎超茂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林、黎超茂受伤,其中黎超茂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深圳市交通警察局宝安大队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林、黎超茂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林先后被送往松岗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住院治疗,并在复亚医院作检查,至庭审辩论终结原告仍未出院。事故发生后被告一已支付医疗费25000元,被告二支付医疗费10000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交强险内的损失应由被告二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由被告一赔偿。被告已支付费用应予扣除。截至2011年9月26日,原告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79043.34元(114043.34-35000)。2、误工费2112元(1320元/月÷30天×48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50元/天×48天)。4、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并结合原告住院治疗情况酌定为2000元。5、住宿费,原告请求过高,酌定为1000元。6、护理费4800元(50元/天×48天×2人)。以上合计91355.34元。其中医疗费79043.34元,因被告二已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医疗费10000元,故该款应由被告一自行承担。原告其余损失12312元,在交强险限额内,应由被告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林因本次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91355.34元。二、被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312元。三、被告杨某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9043.34元。四、驳回原告刘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5元,由原告刘某林承担480元,本院予以免交;被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137元,被告杨某如承担87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学  嵘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寅午(兼)书记员 果  晓  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