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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程继金与葛颂德、韩国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继金,葛颂德,韩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382-1号原告:程继金。被告:葛颂德。被告:韩国平。2011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3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葛颂德、韩国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12年2月20日,原告程继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葛颂德、韩国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予以解除。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海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