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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28号起诉人陈青。委托代理人金焰,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0158312。委托代理人石玉辉,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814160。2012年2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青起诉被起诉人深圳迎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足额支付自1998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人民币293283元、劳动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3320.7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上述诉求,系企事业单位改制所引起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因此,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本院已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告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起诉人仍坚持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青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良国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马 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