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10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臧云喜与青岛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云喜,青岛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10113号申请执行人臧云喜。被执行人青岛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臧云喜与青岛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4010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40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李国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