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佘X与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56号原告佘X。被告杨X。委托代理人苗X。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佘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佘X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X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由原告佘X承担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