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袁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的问题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长 何仁俊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