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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袁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的问题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长  何仁俊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