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施银杰与姚连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银杰,姚连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施银杰,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丰南区韩城镇李家庄南街2排3号。被告姚连福,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冶区京华西里209楼3单元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银杰诉被告姚连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银杰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银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银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施银杰负担。审判员 :么 伟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