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乃汉与芦素林、詹绍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汉,芦素林,詹绍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78号原告:张乃汉,男,1946年8月12日生,汉族,农场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芦素林,女,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农场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詹绍东,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农场职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芦素林,女,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农场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乃汉诉被告芦素林、詹绍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乃汉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乃汉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乃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翠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