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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恩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恩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青岛恩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恩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1)莱行执审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51099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5109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1)莱执字第1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李光辉执行员  宋立军执行员  高绪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日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