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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海,孙汉民,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海。被执行人孙汉民。被执行人李振。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李忠海与李振、孙汉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李振与孙汉民亦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院于2010年11月27日作出(2010)灞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孙汉民应承付李振案件款10330.10元。李忠海、李振、孙汉民三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孙汉民将应付李振之款项直接给付李忠海,款项从保险公司的赔付金中支出;至于李忠海与李振之间的债务,由李振一次性给付李忠海500元即完结。现李振已将款项500元承付李忠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交强险4860元赔付孙汉民,孙汉民亦将此款项交付李忠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的商业险7773元,孙汉民亦给付李忠海。嗣后申请执行人李忠海与被执行人孙汉民再行协商,孙汉民另行补偿李忠海1500元,本案即全部完结。现上述1500元被执行人孙汉民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忠海,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育    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皓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