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晖与陕西开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晖,陕西开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王晖(曾用名王辉),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本市西一路***号。被执行人陕西开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强,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晖与被执行人陕西开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向本院履行案件款、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1697元,法律确定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费建国审判员 曹 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