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知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声环有限公司与杭州磐石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声环有限公司,杭州磐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11号原告声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杰里曼.E.布瑞。委托代理人陈杰。委托代理人耿秋。被告杭州磐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玉坚。本院受理原告声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磐石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声环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声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声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声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呈虹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