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张某某诉被告田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田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田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张某某诉被告田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因故死亡。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