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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张某某诉被告田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田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田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张某某诉被告田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因故死亡。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