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常州茂泰江涛减速机有限公司与武汉武桥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茂泰江涛减速机有限公司,武汉武桥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常州茂泰江涛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风路步行街12栋101室。法定代表人:花如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殷成洪,湖北省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夏杰,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武桥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20号。法定代表人:浦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茂泰江涛减速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武桥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茂泰江涛减速机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武汉武桥重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上资金51,000元予以冻结,并由夏杰以其所有的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港湾三期19栋2单元402号建筑面积135.35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茂泰江涛减速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武汉武桥重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上资金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 旷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兆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