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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东与汤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汤吉,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金牛民初字第640号原告陈东。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吉。被告何涛。委托代理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晓华,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东诉被告汤吉、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何涛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的委托代理人黄建军,被告何涛及委托代理人于全、石晓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汤吉系老同学关系,汤吉于2008年7月2日以其母亲买房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2009年7月2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汤吉一直未归还借款。被告何涛与被告汤吉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汤吉、何涛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判决汤吉、何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汤吉未答辩。被告何涛辩称,原告提交的借条存在缺陷又没有相关的银行取款凭证或其他证据佐证借款事实,应当不予认定。原告诉称汤吉是因为其母亲买房且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该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二被告已经离婚,被告何涛对该借款没有偿还义务。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何涛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陈东与汤吉系同学关系,汤吉与何涛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月18日离婚。2008年7月2日汤吉以其母亲买房为由向陈东借款100000元,承诺2009年7月2日归还借款。后经陈东多次催收,汤吉未归还该借款。陈东向本院起诉,要求汤吉、何涛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陈东提交的借条;陈东、汤吉、何涛的身份信息;汤吉、何涛的离婚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受法律保护。汤吉向陈东借款100000元,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归还日期。该借款事实清楚,对陈东主张汤吉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引起的债务,若与婚后的的共同生活无关或为了个人需要而负的债务应属夫妻个人债务。原告在诉状中已经明确了汤吉借款是用于其母亲购买房屋,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对被告何涛的抗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资金利息,由于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在借款期限内不计算利息,可在到期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汤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陈东借款100000元;支付从2009年7月3日起以10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陈东对何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汤吉负担。(该款陈东已垫付,汤吉在向陈东支付欠款时直接支付给陈东)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纪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