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兆林与闫法和、刘素芹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林,闫法和,刘素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商初字第78号原告黄兆林。被告闫法和(闫发和)。被告刘素芹,职业、。两被告系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林与被告闫法和、刘素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黄斌自愿提供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鲁G×××××)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闫法和之妻刘素芹在昌乐县人民法院刘素芹诉刘增军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赔偿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