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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群益与慈溪市裕华毛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群益,慈溪市裕华毛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78-1号原告:徐群益,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裕华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元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群益诉被告慈溪市裕华毛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群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000000元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告慈溪市裕华毛绒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东滨海区的厂房及其中的相应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慈溪市裕华毛绒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东滨海区的厂房及其中的相应设备(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