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苍金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某为与被告林某某、薛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与林某某、薛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某为与被告林某某、薛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林某某,薛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苍金商初字第536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薛某某。被告:方某某。原告黄某某为与被告林某某、薛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薛某某、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起诉称:2010年1月12日,被告林某某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黄某某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2%,并承诺该借款于2010年2月11日前还清。双方还约定,如果发生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也由被告林某某承担。被告薛某某、方某某自愿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至今未偿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林某某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1月12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薛某某、方某某对被告林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黄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及人口信息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的事实;2、借条及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林某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2%。逾期还款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的事实及被告薛某某、方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林某某、薛某某、方某某未作答辩。被告林某某、薛某某、方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1-2,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月12日,被告林某某由被告薛某某、方某某担保,向原告黄某某借款6万元,并约定于2010年2月11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被告林某某则要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被告薛某某、方某某也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捺指印。同日,原告与三被告订立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载明月利率为2%,被告薛某某、方某某作为保证人自愿对被告林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限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时。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林某某尚欠原告黄某某借款6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薛某某、方某某按约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薛某某、方某某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黄某某借款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0年1月1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薛某某、方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的偿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薛某某、方某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林某某、薛某某、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文乐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崇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