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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吴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山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个体。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于2011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8月23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201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从河南省郑州火车站附近的国际小商品批发市场张某某门市,购买以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8支,通过河南长通物流以及中原创新物流运至邯郸市邯山区境内的物流点,被告人吴某在邯郸市锦龙花卉市场其所开的小商品门市先后卖出仿真手枪2支、长枪1支,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均挥霍。2011年7月14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吴某居住处王朗小区XX号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并从其居住处阳台查获仿真枪支5支及用于击发的BB弹4000粒。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送检的3号、4号仿真枪被认定为枪支。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及破案经过、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对被告人吴某依法进行惩处。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3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从河南省郑州火车站附近的国际小商品批发市场张某某门市,购买以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8支,通过河南长通物流以及中原创新物流运至邯郸市邯山区境内的物流点,被告人吴某在邯郸市锦龙花卉市场其所开的小商品门市先后卖出仿真手枪2支、长枪1支,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均挥霍。2011年7月14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吴某居住王朗小区XX号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并从其居住处阳台查获仿真枪支5支及用于击发的BB弹4000粒。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送检的3号、4号仿真枪被认定为枪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万某某证言,我在邯郸市三堤村口北侧经营的创新物流站负责托运,主要经营河南专线。我们只按照票据进行托运的,票据上已经注明了对方所托运的物品名称,写什么就算什么,我们托运站只是负责托运和联系收货人,对违禁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2、、证人张某某证言,2008年上半年我在郑州的小商品批发市场A座2楼租了25号摊位开始专门做卖仿真枪以及配套零件、装备的生意。我是通过互联网联系仿真枪的经销商,他们给我供货,仿真枪都是物流公司发给我的。在我的仓库里有仿M03狙击步枪、仿AK47冲锋枪、仿M1911手枪、仿M4冲锋枪,其他的记不清了。我的仿真枪有的零售、有的批发,批发的那些人要么通过QQ给我联系,要么打电话联系,但这些人我都没见过,他们具体是哪里的我不知道。我们主要通过物流公司发货,我经常用的是长通物流,如果别人指定的物流公司我们也会用其他的物流。关于卖抢的利润如果是批发手枪就加10元至50元不等,长枪加30元至60元不等,如果是零售就加60元至200元不等,长枪加价50元至300元不等。我给别人发货时用的名字有张某某、伊长江、杨茹,进货时用的名字有张某某、杨茹,用杨茹的名字发货次数多一些。我家的销货清单和物流公司的发货单可以显示我是从什么地方进的货,我的货又到了哪里,都是我进货和卖出去货的凭证。3、被告人吴某供述,我在邯郸市锦龙花卉市场开小商品门市。2010年3月份左右(具体记不清楚了),我到河南郑州市火车站旁边的国际小商品批发市场进货时,转到一个批发军品的门市,后来知道老板叫张某某,在他的门市有仿真枪的配件和图片,我就让他通过长通物流和中原创新物流给我发仿真枪和BB弹。我在邯郸收到货后,就把仿真枪拿到我位于王朗小区的18-3-1号阳台上存放,然后有顾客到门市找仿真枪时,我再从家里拿出来,卖给他们。我先后从张某某那里进过7、8次仿真枪和BB弹,最后一次是在2010年12月份左右。共进了20包左右的BB弹,每包2000粒,进价35元一包,我卖出去每包45元,现在剩下一包约有4000粒,已经被扣押了。以气体为动力的手枪6支,卖出去2支还剩下4支,长枪2支,卖出去一支,还剩下一支。剩下的那些在我家阳台上,已经被扣押了。我进得仿真枪手枪是300元左右进的,长枪是200元左右进的,卖出时手枪500元左右,长枪300元左右,大约挣了人民币1000元左右,挣的钱我都花了。另有抓获及破案经过、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吴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非法买卖枪支属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靓审 判 员  武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晓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