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威环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秀芹与被告李化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芹,李化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郭秀芹,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李化平,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芹与被告李化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秀芹负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艳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