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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与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组。代表人朱某某,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某甲、刘某乙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