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9)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77号原告冷某。委托代理人杨志红,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本院审理原告冷某诉被告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对被告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冷某承担。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庆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