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宣汉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54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57年4月10日,汉族,住宣汉县,职工。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1年8月7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一权,宣汉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生于1946年7月7日,汉族,系宣汉县信用联合社退休职工,系被告王某某之叔父。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明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