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马宫镇长沙经济联合社、徐群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马宫镇长沙经济联合社;徐群如;张超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马宫镇长沙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汕尾市城区马宫镇长沙村。法定代表人:林金道,主任。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徐群如,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张超如,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上诉人徐群如、张超如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友谊,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香城花园西城路A1栋第13号。上诉人徐群如、张超如委托代理人杨雪标,汕尾市法律援助处律师。上诉人马宫镇长沙经济联合社、上诉人徐群如、张超如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汕市区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宫镇长沙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林金道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振宏,上诉人徐群如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友谊、杨学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汕市区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审 判 员 叶剑亚代理审判员 彭晓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育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