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廖远平与陈贤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远平,陈贤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廖远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现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850。委托代理人:李中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现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854。被告陈贤茂,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215。委托代理人:苏钦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214。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远平诉被告陈贤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远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学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远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绍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