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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合江营销服务中心与龙俊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合江营销服务中心,龙俊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37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合江营销服务中心。诉讼代表人:黄盛东,该中心经理。被告龙俊安,男,成年,汉族,化州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合江营销服务中心诉被告龙俊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