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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南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田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孝南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被执行人田海涛。本院在执行(2010)孝南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王志刚与田海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田海涛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人身损害损失人民币304196.30元,申请执行人王志刚自愿放弃134196.30元,只要求被执行人田海涛一次性赔偿170000元,被执行人田海涛并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按协议数目款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0)孝南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