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静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