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椒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邱甲、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邱甲,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商初字第20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邱乙。被告:邱甲。被告:杨某某。原告黄某为与被告邱甲、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杜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邱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甲、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黄某起诉称:2011年7月25日,被告邱甲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杨某某作为担保人,由被告邱甲亲笔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5%,借期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邱甲均未还款,被告杨某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邱甲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被告杨某某对被告邱甲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邱甲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限于月利率2.5%)计算],被告杨某某对被告邱甲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黄某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2011年7月25日,被告邱甲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杨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邱甲、杨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在向被告邱甲、杨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已一并向两被告送达。两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故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该份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7月25日,被告邱甲向原告黄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由被告邱甲亲笔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杨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借条中载明:定于8月25日前归还,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2.5%;担保人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某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为借款期届满后两年。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邱甲未归还借款,被告杨某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邱甲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本案借款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可催告被告邱甲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邱甲经原告催讨,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杨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且借条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杨某某应对被告邱甲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甲、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限于月利率2.5%)计算];二、被告杨某某对被告邱甲归还原告黄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被告邱甲负担,被告杨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