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熊涛、朱华等犯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涛,朱华,徐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镇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涛,曾用名熊毛毛,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宁波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4月1日被宁波港公安局抓获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华,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本案于2011年4月6日被宁波港公安局抓获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文清,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本案于2011年4月20日被宁波港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涛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朱华、徐文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涛、朱华、徐文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2月9日期间,被告人熊涛分别与朱华、王庆(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利用其系宁波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负责为“浙B×××××”集卡车加油的职务便利,多次采用私自涂改加油票据等手段,侵吞0号柴油共计1340余升,价值人民币8500余元。其中被告人熊涛伙同朱华共侵吞0号柴油820余升,价值人民币5200余元。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2月9日期间,被告人熊涛利用自己上述职务便利,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侵吞0号柴油及-10号柴油共2200余升(价值人民币14000余元),后被告人熊涛将其中1600余升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10176元)销赃给被告人朱华、徐文清,被告人徐文清、朱华明��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案发后,被告人熊涛亲属代为向宁波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退缴全部赃款,被告人徐文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报案报告、劳动合同、加油票据、油品出库记账单、加油数据明细查询单,辨认笔录,证人吴某、陈某、舒某、史某的证言,同案人王庆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朱华、徐文清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熊涛、朱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文清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熊涛、朱华、徐文清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熊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朱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文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文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