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阳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元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功,刘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刘元功,农民,莱阳市河洛镇闹沟头村。被执行人刘元伟,教师,莱阳市高格庄教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9)莱阳沐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刘元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元伟在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格庄信用社账户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德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