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涉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504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王金庄一街村。委托代理人牛秀清,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某丙,男,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丁,男,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某戊,女,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某己,女,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某庚,女,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红高代理审判员  段慧娟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申琼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