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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三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红与冯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99号原告陈红,女。被告冯锷,女。原告陈红诉被告冯锷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红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红承担。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