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三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红与冯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99号原告陈红,女。被告冯锷,女。原告陈红诉被告冯锷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红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红承担。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