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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蓝昌仍、黄乃胡与桂林市美景旅行社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昌仍、黄乃胡,桂林市美景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蓝昌仍、黄乃胡。被执行人桂林市美景旅行社。申请执行人蓝昌仍、黄乃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云郁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美景旅行社交通肇事罪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2791.39元,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云郁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圣兴审判员 莫燕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征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