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执民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闻诗芳与严宏海、林幼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诗芳,严宏海,林幼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闻诗芳。被执行人严宏海。被执行人林幼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闻诗芳与被执行人严宏海、林幼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严宏海、林幼凤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2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