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702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山东金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与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金都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金都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02民初250号原告:山东金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西园街1639号三友华锦苑小区22号楼。负责人:解培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东,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明良,总经理。被告:潍坊金都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素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山东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金都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文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