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和民二初字第0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恩凤与刘维翠、孙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凤,刘维翠,孙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和民二初字第00026-2号原告:朱恩凤,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刘维翠,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孙晓春,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恩凤诉被告刘维翠、孙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刘维翠涉嫌犯罪被北京市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无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孝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