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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纯怀与浙江科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纯怀,浙江科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王纯怀。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浙江科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爱寅。委托代理人:袁小霞,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怀与被告浙江科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