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董和军与陈学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和军,陈学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董和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和军与被告陈学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和金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和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董和军负担。审 判 长 姚秀娟代理审判员 周涛涛人民陪审员 马信存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