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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董和军与陈学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和军,陈学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董和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和军与被告陈学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和金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和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董和军负担。审 判 长  姚秀娟代理审判员  周涛涛人民陪审员  马信存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