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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阴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增辉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辉,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阴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李增辉,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孟塬镇。被告李斌,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西北第二合成制药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辉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辉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增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李增辉。代理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卫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