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阴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增辉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辉,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阴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李增辉,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孟塬镇。被告李斌,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西北第二合成制药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辉与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辉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增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李增辉。代理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卫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