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平度市郭庄镇钟楼埠村民委员会与李修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郭庄镇钟楼埠村民委员会;李修海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平度市郭庄镇钟楼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郭庄镇钟楼埠村。法定代表人李刚,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初文强,1977年1月5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李修海,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度市郭庄镇钟楼埠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修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度市郭庄镇钟楼埠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于2003年10月1日起承包原告河东土地8.8亩,年承包费2270元。被告交纳了部分承包费后尚欠6年的承包费共1162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清所欠承包费11620元,返还承包地8.8亩。被告李修海辩称,借款属实,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所诉至2011年承包费11620元,被告支付10000元,即时清结,余款原告自愿放弃;被告于2012年6月30日前返还承包原告的土地8.8亩。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6元,邮寄费60元,共计106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学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