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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姜维,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偏城镇圪腊铺村。委托代理人马风林,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金梅,女,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木井乡东豆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维与被告康金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维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维承担。审判员  李平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