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衢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朱秀娟与张兆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娟,张兆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衢民初字第15号原告:朱秀娟。委托代理人:刘壮伦。被告:张兆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负责人:李盛。原告朱秀娟诉被告张兆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秀娟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秀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秀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朱秀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维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