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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傅方义、李丽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申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责人:张浩,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傅方义,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丽君,女,1985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建,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皖安宜公证字第6896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1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傅方义、李丽君、宋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方义、李丽君、宋建连带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6840.54元及利息、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建之妻曹佳敏(曹佳敏身份证号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支行有存款。本案债务发生时,被执行人宋建与曹佳敏系夫妻关系,故被执行人宋建与曹佳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建之妻曹佳敏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支行存款79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