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冯某甲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李某。被告:冯某甲。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富某某。被告: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冯某甲、冯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0年11月24日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徐某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但没有继承人表示要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喜林审 判 员 朱跃飞代理审判员 白 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