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广民与彭占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苏广民。被执行人彭占朋。申请执行人苏广民与被执行人彭占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彭占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2月16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广民借款本金1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098元、诉讼费1366元、执行费1870元,共计129334元。但被执行人彭占朋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占朋价值12933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洋 微信公众号“”